如果拍戲涉及侵權,可以關註兩個方面:壹是侵犯人身權,二是侵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主要是版權,也就是對作品權益的侵害。作為被害人或家屬,在本案中不存在創作行為。甚至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案件本身就是事實,是經過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事實,不存在與家屬相關的著作權問題。
判決本身與創造有關。法院認為,是審判法院和法官以國家意誌對案件進行評價和認定,是國家機關職責的履行。也不在知識產權討論範圍之內,與受害者無關。
另壹方面是個人權益,因為拍電影需要劇本,最終會有人物和故事,人物和故事才能得到充分體現。根據不同類型的電影,人物塑造是不壹樣的,有時候他不需要和原型完全壹致,畢竟有創作成分在裏面——但是如果受害者家屬對人物本身的塑造不滿意,是可以提起相關侵權訴訟的。
值得討論的是,如果影片不是紀錄片,或者根本沒有展現死者的形象,直接從破案開始,或者死者只是作為線索出現,哪怕只是字幕片段,又怎麽會涉及侵權呢?比如電影講的是除惡?
說白了:制片方拍的是這個案子的發現和破案,而不是人物本身。怎樣才能定義侵權?而且電影最後能不能拍出來也不壹定。如果投資人抽回資金,不存在侵權行為。
現階段,估計能構成侵權的要素只有劇本了。家屬可以拿到劇本嗎?如果是,我覺得制片方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