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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責任是什麽意思?

第壹種意見是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款為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違法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本案中被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應當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三要素: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3)雇員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追究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的責任:

(1)項目經理為相關註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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