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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證引發的信用記錄離婚

法律分析:假離婚的本質是逃避法律責任。在這壹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各種虛假的約定或虛假的申報,這不僅損害了債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為了消除房產和財產的記錄,雙方在離婚時往往會約定將房產和錢過戶給壹方,如果假離婚是假的,壹方將會遭受損失。當事人離婚後往往達不到此舉的目的。“假離婚”多是利用國家政策,而國家的制度和政策是不斷變化和完善的,這是當事人無法預測的。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再婚的,婚前雙方共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擁有房產等財產的壹方不同意變更登記或者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另壹方將承擔重大損失。如果“假離婚”被銀行征信系統發現,會降低信用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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