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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諫的法律依據是

告誡如下

法律依據

根據《預防少年犯罪法》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違反法庭規則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院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無故拖延、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的調查執行決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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