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