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小果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兩年,約定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工資1.500元,轉正後工資1.800元。然而,當小果工作到2008年8月25日,公司以小果不稱職為由,單方面提出與小果解除勞動合同。那麽,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回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公司來說,只要在試用期內證明小果不符合錄用條件(比如不稱職),就可以與小果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