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由於雇員的個人休假,工資減少。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