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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克扣工資,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賠償?依據是什麽

法律解析: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在職工已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但企業無正當理由克扣職工應得工資的,屬於克扣工資。下列工資減少不屬於工資扣除: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由於雇員的個人休假,工資減少。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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