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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崗降薪?

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勝任時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和工資調整合法性的程序要求

1.在進行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時,應向員工出具按照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做出的考核或考核結果,供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出現錯誤,需要向公司提交說明或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簽訂協商壹致的協議。

3.如果員工拒絕簽字,或對此有異議,公司的具體部門或人員應事先根據內部規定對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合法、詳細、可操作的規章制度非常重要,既能保證企業用工的合法性,又能維護企業的權益。

參考資料:

調崗降薪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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