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確實無力支付的,可以分期返還;
2、租金過高,由房地產行政機關調整;
3.如果承租人意外死亡,租金應從其遺產中扣除;
4、無正當理由且有能力支付但故意拖欠租金不支付的,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