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是各部門要結合職責,本著盡可能取消的原則,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並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對於可以通過合法許可、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跨部門核查、網絡核查、合同憑證等方式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覆蓋或替代、出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不能滿足情況需要的,應提出註銷建議;如果實踐中確實需要保留,就要列出內容。對擬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應逐項列出設定依據、取消或保留原因、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度受理、請求單位和發證單位)及相關部門意見。
三、各地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逐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地方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最遲在2018年底前取消,但地方法規設定的除外。地方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也要根據這次清理工作的精神,逐壹研究,盡可能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