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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如下:1。雙方協商壹致,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地的,可以解除;2.如果雙方同意的條件成熟,本合同可以終止;3.承包人家庭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終止;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可以解除;5.因全部承包土地受到嚴重破壞而無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6.如果承包人死亡,室內無人,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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