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申請程序如下: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訴狀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調解;
6.做出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勞動爭議投訴;
2、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
3.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4.證據,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卡、打卡記錄、同事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