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下: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0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