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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用人單位能否對勞動者的辭職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在本公司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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