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醫療費用大額互助基金,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按規定轉入個人賬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