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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應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區、直轄市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本行政區域的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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