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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法規,明確國家為知識產權建立什麽制度。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推進和監督整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落實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以及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騷擾、納稅、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方法新舉措,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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