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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優先購買權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房屋優先購買權壹般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出租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建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房意思表示真實,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解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律師認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首先,承租人單獨購房產生的費用應酌情補償。承租人單獨購房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交通費、搬家費等交易費用。這些費用是由於承租人在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後產生的費用,如另行看房、買房、繼續租房、辦理相關手續等。其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出售日期與房屋實際出售日期之間的差價,應當予以補償。對於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售當日房價的確定,應當以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格為參考。市場價格不好確定的,房價要由專業的評估機構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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