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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價格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交費方按照汽、柴油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風險準備金。汽、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相鄰兩個調價窗口之間付款方的實際銷售數量。風險準備金收取標準根據成品油價格未調整金額確定。未調整的成品油價格金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國際原油價格變化和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測算核定。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各調價窗口的征收標準書面告知征收機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風險準備金的收繳工作。風險準備金繳納地為付款人註冊地。

法律依據:《石油價格監管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風險準備金的征收應當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逃繳、未申報和虛假申報案件,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入庫。

征收機關違反規定多征、預征或者減征、免征、緩征風險準備金收入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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