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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訊問論綱。

法律主觀性: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如果行為人不知情,則不構成本罪;4)客觀上必須存在經銷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且經銷數額較大。分銷包括批發、零售和寄售。認定犯罪嫌疑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時是否明知,應當以案件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只要能證明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商品,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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