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輸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輸油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是指對輸油管道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並監督石油企業實施。
第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對所轄輸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管道外部損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