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
第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故拒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屬於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方式,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的;
(三)以消費者已經開箱驗貨,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四)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日未將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還消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