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學生在家或者在其他場所進行課外輔導、補習等活動,並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或者獲取利益。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強制、誘導、脅迫或者暗示等手段,為他人或者各類培訓機構提供學費或者住宿費。
3.組織學生開展網絡輔導,並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或獲取利益,或依托網絡課程培訓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利益。
4.其他應當認定為從事有償家教的行為。
法律依據:《禁止中小學退休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界定》
明確規定“為校外機構介紹生源牟利”等四種行為屬於有償家教。從事有償家教的退休教師,壹經發現要退還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
有償家教的界定,是指公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在課後或休息時間,為中小學生從事課外教育、輔導並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行為。具體來說,退休教師有償家教有四種行為:
1.組織學生在家或者在其他場所進行課外輔導、補習等活動,並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或者獲取利益。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強制、誘導、脅迫或者暗示等手段,為他人或者各類培訓機構提供學費或者住宿費。
3.組織學生開展網絡輔導,並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或獲取利益,或依托網絡課程培訓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利益。
4.其他應當認定為從事有償家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