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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規定父母懲罰孩子的權利?

這是不可用的。相關補充說明的正確適當約束,應有壹定的懲戒權限。

我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所謂教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養育和照顧。養育和教育後代不僅是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也是對社會的義務。

父母應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提供壹定的物質條件,並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承擔贍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成年子女因某種原因(如繼續上學等)無法勞動或無法維持生活時。)父母有沒有承擔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壹規定是對撫養教育義務的必要補充。所謂管教,就是父母根據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要求,正確、適當地約束孩子的行為,使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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