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內容比普通法律更廣泛、更全面、更重要。
2.憲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1)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或立法依據。
2)普通法與憲法不沖突的原則。
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農村規章除外)
3)壹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
3.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嚴格和復雜。1)建議修改的主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修改憲法的主體——全國人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須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憲法修正案。
(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保證國家權力的有序運行,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序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的缺位、越位和錯位。
二是確認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通過憲法,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有效的保障。
三是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壹種是由憲法規定和調整的,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於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