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