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規定:壹、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沒有正常支付工資能力(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最低工資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二、用人單位需要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三、在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或學徒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事實,適用最低工資規定。4.勞動者的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應當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條例》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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