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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政策和法律

法律解析:教育整改中央第四督導組進駐自治區黨委政法委開展督導工作。黨委政法委要全面擔負起“雙重責任”,帶頭建設好“三個機關”,實現“兩高”要求,即在第二批教育整改中,既抓好自身教育整改,又要協調指導全區政法隊伍特別是區直屬政法單位的教育整改,通過上下聯動、條線結合,把解決* * *性問題和個性問題結合起來。要嚴格達到政治機關、領導機關、模範機關的標準,在各項工作中先行壹步、更加嚴格,體現更高的標準、更高的起點,切實抓好教育整頓,樹立政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

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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