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第四條。彩票銷售,最高獎金額不超過5000元。
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獎勵的,金額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情況確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獎品種類、中獎概率、獎品金額或者獎品種類、頒獎時間和方式等。屬於非現場即開型彩票銷售的,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通知中獎者的時間和方式。
經營者不得改變前款規定的已經向公眾明示的事項。
對於在銷售現場立即抽獎的有獎銷售活動,經營者應隨時向購買者明確超過500元的獎品兌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