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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緝犯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2.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向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機關報告。3.被通緝的人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壹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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