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不緊張,中間壹般會有壹米寬的通道。如果這兩棟房子屬於規劃道路的範圍,那麽就必須留出規劃道路建設的寬度,其寬度取決於村委會的規劃。如果不在有相鄰房屋的村道規劃範圍內,留壹米的距離就可以了。通風、采光、日照是衡量壹個人生活質量的重要標準之壹。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等引起的矛盾越來越多。城市要發展,高樓要建,但居民的采光和日照權也要保護。因此,有必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進壹步明確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對建築工程標準有不同的要求,本條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是原則上規定建築物的建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築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為不動產相鄰關系的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方的建築行為符合國家建築規範。對方房屋的通風、采光、日照雖有壹定程度的遮擋,但對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遮擋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遮擋行為應承擔壹定的容忍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