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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右轉和左轉的法律規定

《右轉左轉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右轉車輛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

承擔以下全部責任:

1.機動車通過有燈光的交叉路口時,不按規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2.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

3、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不依次通行的;

4.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島,不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5、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6、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對向行駛的右轉機動車不讓左轉機動車先行的;

7、機動車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優先讓行的;

8.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優先讓右側車輛通行的;

9.在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車時超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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