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以下全部責任:
1.機動車通過有燈光的交叉路口時,不按規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2.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
3、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不依次通行的;
4.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島,不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5、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6、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對向行駛的右轉機動車不讓左轉機動車先行的;
7、機動車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優先讓行的;
8.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優先讓右側車輛通行的;
9.在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車時超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