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幫助工人明確拒絕幫助,不負責任。通常情況下,上述第壹種含義適用於幫助工人應被幫助工人的要求參加幫助工人的活動,或幫助工人基於中華民族的良好習俗得知自己建房、搬家有困難並被被幫助工人接受。只有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仍然堅持參加幫助活動,被幫助的勞動者才不負責任。這主要是考慮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後,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
3.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被幫助的勞動者從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獲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不能邀請他們對勞動者的所有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本人在侵權行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與被幫助的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助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