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壹)使用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跨行政區域使用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