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壹名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請求處理;
2.拋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贍養人。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壹方既有支持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支持的權利。所以形成了壹種贍養和受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狹義的贍養關系。
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夫妻關系必須以夫妻關系為基礎,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壹種人身和財產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壹旦終止,也就終止了。
遺棄罪是指拒絕贍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殘或其他家庭成員;
2、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
3.該罪的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
根據司法實踐,長期未能照顧被害人並提供生活來源,驅使或者強迫被害人離家出走,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難以生存,遺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被害人身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及其他類似情形的,都屬於情節惡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