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嗎?我認為不是。首先,動物沒有和人類壹樣的意識。動物的本性是人類和法律無法控制的。動物之間各種紛爭的背後,依然是人類權利和義務的鬥爭。兩只狗打架,壹只狗打不過惡霸,於是兩只狗展開訴訟。如果這只總是挨打的狗是只野狗,會有人為它出頭嗎?會有這場官司嗎?不同的是,這只狗很幸運有了主人,所以它起訴了侵犯它的狗。可見這場官司背後真正的導演其實是這只被打的狗的主人,用人去告他的狗是他的權利。這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並不意味著動物成為了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次,馬克思的法哲學觀告訴我們,“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那麽如果我們認為動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那麽動物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呢?咬人的狗,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對它進行刑事處罰?能否因為法律的出現而約束他們的行為?不會吧。咬人的狗很可能未經審判就被棒打死了。誰會在乎壹條瘋狗的生死?假設狗很幸運沒有被打死,而是受傷了,它會去法院起訴兇手,爭取自己的權利嗎?還是不可能。義務和權利是不平衡的。我們對動物的保護只是從道德層面,但即使是道德,它的主體還是人類。如果動物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後吃肉的問題就是大問題了。那麽我們應該保護動物的合法地位嗎?基於人道主義和環保主義,應該對動物給予人道保護,但這僅屬於道德範疇,道德的約束力是有限的。不可否認,有些人會故意侵害動物,物種滅絕越來越嚴重,動物保護勢在必行。那麽是否可以成立壹個國際動物保護組織,賦予其作為所有動物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資格,代表動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只是我的壹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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