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基層執法中,對於如何處理業主用車堵小區門口的行為,有三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
住宅區不屬於公共場所,應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公安機關不應介入。
第二種意見是:
交警是車輛的主管部門。堵住小區大門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屬於故意行為。應該由交警部門嚴肅處理。如果交警拒絕離開,交警會將其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者停放在指定地點,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
用車堵住小區大門的行為可能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派出所處理。
法理分析:
產權機構不能決定處置公權:
小區大門屬於公共場所。公共* * *場所是供不特定多數人進入、停留和使用的場所,而小區大門是供相對特定的居民進入和使用的,但仍屬於公共* * *場所秩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型居住區不斷湧現。目前很多居民區的人群遠遠超過車站、公園、圖書館等壹些公共場所。
小區大門連接著小區內外的道路。壹旦被堵,影響不亞於普通公共場所。其實小區內部就是壹個小社會,路權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公有的。使用權屬於小區業主,其安全性毋庸置疑。
社區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調整的內容,國家機關是行使公權力的主體;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組織是私法組織,無權調整應由公法調整的公共秩序。
用汽車堵住居民區大門是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所以壹個小區堵車的警情推給物業企業處置,體現了公權力的缺位和傲慢,只會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