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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新政

第壹,宅基地實行壹戶壹宅制。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和超面積占地建房。

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送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

第二,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遊。城市居民、工商資本等。租用農家樂居住或經營的,應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合同期滿後,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

第三,宅基地可以轉讓。

據調查,全國約有10%的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按照三權分置,適度放開這種使用權的市場,允許租賃,所有權不變,資質權利得到很好的保護。20年內,農戶簽約的,使用權按照新三權轉讓給出資人,他的權益也在這20年內得到保護。

目前,我國宅基地相關政策日趨完善。2021需要審批宅基地建設。樓房使用者申請建房,村村同意(簽字蓋章)。村鎮建設和環境保護辦公室將審查土地和建築場地,只有符合要求的人才能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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