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職位性別限制的原因和依據如下:
(壹)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女性從事工作,只能允許男性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因此,煤炭、安全生產監督、測繪、人民武裝、人民警察等部門或崗位。只能允許男性報考,因為他們從事采礦、地下、野外或危險工作。
(2)因為工作對象是女性,所以有些職位只有女性可以報考。
比如女子看守所、女子監獄、婦聯等工作對象為女性的崗位,只能允許女性報考。
(三)依法、按男女平等原則就業。
招聘2人以上的除性別外條件相同的職位,允許設置男女性別平均要求(如壹個職位可招聘2人,允許男女均限招1人)。
(4)除上述三類情況外,部分職位根據自身特點,在職位簡介或相關說明欄中給出了限制性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