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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嗎?

商標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權人自己的使用,也可以是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許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備案。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通過訂立許可合同,即發放許可。在許可關系中,商標所有人或被授權使用商標的人是許可人,另壹方是被許可人。

事實上,有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獨立的許可協議,相當壹部分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比如附在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中的商標使用條款。企業在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可以考慮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壹:壹般許可,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方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並將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第三方。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的平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將同壹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但許可人保留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獨家許可僅排除第三方在該區域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可以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占使用,被許可人在指定的地理範圍內享有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許可人不得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方,許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遠高於其他許可,所以只有被許可人考慮到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應,認為確實有必要在某壹區域獨占使用該商標時,才會要求這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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