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學家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法律分為以下幾類:(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範。(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公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法。(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員法是指由羅馬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其內容多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實踐形成的。(5)根據私權的主體、客體和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屬人法是規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權法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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