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崗位應具有“輔助性”(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臨時性、(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和“替代性”(因脫崗學習、休假等原因在壹定時間內可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崗位)。
2.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使用的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這個10%,建議把所有分子公司都包括進來,相應派遣的員工數量不超過10%。企業可以通過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外包勞務等方式規範非核心流程。
3.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辦法》,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反協議的責任等。並且,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