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為減輕無期徒刑罪犯的刑期,符合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長期監禁罪犯的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