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加強了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在醫療助產機構出生的兒童,包括在家中或途中送助產機構進行臍帶切斷手術的,應向助產機構申請領取。而以前在醫療助產機構外出生,現在需要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國家要求做親子鑒定,是為了避免拐賣嬰兒。
出生證明的作用:
1.證明出生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的健康和自然條件;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緣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有效的其他事項提供依據。
綜上所述,出生證最大的作用就是為新生嬰兒提供戶口。當然,出生證明有時會在孩子的後期生活中用到,這壹點家長需要多加註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