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議程的建議;
2、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如果不付諸表決,提出下壹步的意見;
4、通過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計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5、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