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擴展數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11,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12,改變或撤銷NPC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