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年內受過誹謗罪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此外,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誹謗他人尚未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