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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什麽?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這項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特權。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

該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特權,與普通民商事合同有很大區別。保險法的法理是,保險合同是壹種保障性合同,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保險利益,基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被保險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他可以選擇保險,也可以選擇不保險,可以選擇此時保險,也可以選擇不保險,還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縱觀大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都賦予了被保險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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