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有×××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當事人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a)當事方自己賠償;
(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