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需要註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壹是區分事故責任,二是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是違規,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不作為犯罪處理,不予立案。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於事故現場,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